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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第27条新解
□ 傅瑞年 河北省固安县曲沟中医诊所
《伤寒论》27条“太阳病,发热恶寒,热多寒少,脉微弱者,此无阳也,不可发汗,宜桂枝二越婢一汤。”历代医家对此条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1987年中医院校教学参考书《伤寒论》认为“本条文字过简,述证欠明,不易理解,故成无已氏不注此条。”可见此条已成为我们通读《伤寒论》不可逾越的障碍,故有重新讨论的必要。
有些医家,勉强采用章虚谷说,自恃有理可据:“此条经文宜作两截看,宜桂枝二越婢一汤句,是接热多寒少句来,今为煞句,是汉文兜转法也。若脉微弱者,此无阳也,何得再发汗?仲景所以禁示人曰不可发汗,宜作煞句读。经文了了,毫无纷纶矣。”
果真如此,诚乃后学之幸!“道沿圣以垂文,圣因文而明道”,仲圣著书,示人以规矩法度,惟恐后学惑于文字的障碍,用最浅显的语言,以条文方式谆谆叙述,何须“兜转笔法?”读一读王粲的《登楼赋》,读一读《伤寒论》自序,就知“兜转笔法”说的可信度究竟有几成了。所以对章氏同一条所述热实证言犹未了,紧接又讲无阳的死侯之说,笔者不敢苟同。
纵观论中,凡“方证同条”条文,即体现治法的条文,大致有三种固定句式:
1.“……者,……主之。”如第155条:“心下痞,而复恶寒汗出者,附子泻心汤主之”。这种句式在论中最为多见。
2.“当……。宜……”;或“可……,宜……”。如第51条:“脉浮者,病在表,可发汗,宜麻黄汤。”前者见诸第45条、56条、70条、91条、164条、166条、233条、255条、256条、277条、324条等;后者见诸第51条、52条、57条、106条、234条、276条、321条等,均是这一固定句式的变格。
3.“不可……,宜……”也是方证同条,不可分割的固定句式,如第36条:“太阳与阳明合病,喘而胸满者,不可下,宜麻黄汤。”此固定句式尚见诸第44条、第149条等。
毋庸置疑,第27条“不可发汗,宜桂枝二越婢一汤,”是最典型的第3种固定句式,若擅自将其肢解分离,是有悖经旨的!所以此条不可“煞句”,不可“兜转,”读时一气呵成,才不失仲圣本意!
《伤寒论》第7条明确指出:“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为何第27条却又说“发热恶寒,热多寒少……此无阳也”呢?这不自相矛盾了么?众所周知,太阳病发热恶寒,是以恶寒为主,即恶寒重,发热轻,第3条“必恶寒”三字为辨证之眼目;阳明病亦可出现发热恶寒,但“恶寒将自罢”,即“始虽恶寒,二日自止,”完全转属阳明后甚至恶热。此条强调热多寒少,又没有类似第23条“如疟状”的前提,显然以发热为主,已具有阳明病的特点。因此不难看出,此条虽冠以“太阳病”,实则为太阳与阳明合病或并病。
厥阴病篇的第346条“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才是真正的“有阴无阳”的死候。如此认为会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第36条明明说“太阳与阳明合病”,却并未言道“此无阳也”,难道这就不是太阳与阳明合病了吗?笔者认为,第36条所说之太阳与阳明合病,当有发热恶寒,而无热多寒少证,当属太阳病居多,而阳明病居少。故言“不可下,宜麻黄汤”。在发汗平喘的同时随居多之太阳病解除,居少之阳明病亦会同时而解。
如果认同了上述观点,“脉微弱者”与“不可发汗”就很好理解。太阳病脉浮,阳明病脉大,“脉微弱”是相对于二者之言的,即比浮、大脉稍弱一点,明示此即非太阳病,又非阳明病,乃二经之合病或并病。“脉微弱”三字相连为主谓词组,而这里的“微弱”二字为偏正词组,微对弱起修饰或限制作用。“不可发汗”不等于是不可服桂枝二越婢一汤,而是告诫不可服麻桂等发汗剂。桂枝二越婢一汤就是“不可发汗”的治法,看其方后语并没有温覆取汗的说法,可知此汤非发汗剂,是退热剂。
文章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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