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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飞龙在天 时间: 2007-6-30 21:45 标题: 转帖:依據中醫的科學特點立法
依據中醫的科學特點立法
李致重 /香港
一個月來,本人詳細研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統醫藥法》2006年1月16曰“徵求意見稿”。除建議將本法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之外,這裏謹就與本法相關的八個理論問題,談一些的看法。
一、在立法的根本出發點上,不應出現自相矛盾的提法。
國家制訂中醫藥法的根本出發點,無疑是為了保護中醫學術的特色與優勢,保障中醫事業的復興與發展。
數十年來,儘管學術界和官方在許許多多文件中常常說:“中醫與西醫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醫學科學體系”。但是我國在中醫與西醫的本質特色問題上缺乏深層的比較研究,在中醫與西醫的科學界定(或定義)上至今仍然含糊不清。因而在中醫學術發展與事業管理上,“西化”中醫的錯誤觀念長期地滲透到醫療、教學、科研、管理以及中藥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無可避免地造成了中醫學術特色萎縮、臨床優勢削弱、發展勢頭低迷的嚴重局面。這在國家為研究中醫立法的今天,是不可忽視和正確面對的首要問題。
人所共知,事業是以學術為基礎的。從“科學發展觀”而言,中醫立法所要保護和保障的重心,必然是中醫藥學術的特色和優勢。
本法“徵求意見稿”的“總則”部分多處提出:“繼承和發揚傳統醫藥學,促進傳統醫藥事業發展”;保持和發揚中醫藥學的“特色和優勢”;遵循中醫藥學“自身發展規律”,實行符合其“特點”的管理等等。這些提法無疑是完全正確的。然而,第五十九條關於“中西醫結合是發展傳統醫藥的重要途徑”的提法,顯然與中醫立法的根本出發點自相矛盾起來了。而且這種自相矛盾的問題,在“徵求意見稿”中多處存在。
既然“中醫與西醫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醫學科學體系”,不言自明,中醫與西醫各自具有不同的“特色和優勢”。也就是說,中醫的“特色和優勢”,不同於西醫的“特色和優勢”。據此,如果說“中西醫結合是發展傳統醫藥的重要途徑”,那麼同樣應當說“中西醫結合是發展西醫西藥的重要途徑”。然而奇怪的是,數十年來醫學界從來沒有見過“中西醫結合是發展西醫西藥的重要途徑”的提法,而有的只是“發展中醫的重要途徑”。這就無可辯駁地表明,人們潛意識中“中西醫結合”的真正的含義,其實就是在“結合”名義下的“西化”中醫。這也進一步表明,中醫學術問題上的種種歷史性錯誤,其實就都是在所謂的“重要途徑”掩蓋下而鑄成的。為什麼長期把“重要途徑”當做口號或棍子,而至今拿不出其可行性、可持續性的科學根據呢?
德國漢學家M.波克特教授最近又一次指出:“中醫是成熟的科學,而且在兩千多年前就達到了成熟的水平。”“奇怪的是,居然也有許多中國的中醫對中醫的科學性表示懷疑。” (《科技中國》2006年2月號第84頁)在國家為復興中醫而立法的時候,中醫界應當對照M.波克特教授的話認真反思、迅速猛醒,並且真正理解“中醫是成熟的科學”,而不是西醫的附屬品。為了杜絕“西化”中醫歷史錯誤的重演,必須將“中西醫結合是發展傳統醫藥的重要途徑”這一錯誤提法,從中醫立法中徹底刪除掉。否則,本立法將背離其“根本出發點”,走向自己的反面。
為了進一步說明上述觀點,下面再從文化科學的理論層面,做一些必要的補充。
二、中醫藥學的特色和優勢,是中醫立法的根本科學依據。
中醫與西醫一樣,各自都包含著科學理論、臨床技術、臨床經驗三個層次的知識內容。而各自的科學理論部分,是表述兩種醫學觀念、原理、方法的概念範疇體系,代表著各自最本質、最核心的特色和優勢。所以,從中醫基礎理論入手,明辨中醫不同於西醫的特色和優勢,是中醫立法的根本科學依據。
在科學上,學科的定義是關於本學科特點和本質屬性的高度概括。從中、西醫的定義而言,中醫藥學可以表述為:“以陰陽五行學說的理論、方法,研究證候及其變化規律而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學體系。”如果從發展的眼光用現代術語來講,中醫藥學可以表述為:“以系統科學的理論、方法,研究整體層次上的機體反應狀態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醫學體系。”(《中醫復興論》第9頁,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
而西醫生物醫學的定義是:“以還原性科學的理論、方法,研究人的器官、組織、細胞、分子層次上的結構與功能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學體系。”(《中醫形上識》第190頁,香港奔馬出版社)
上述定義,是歷經十餘年研究、思考的結晶。從科學、哲學、邏輯學上講,這兩個定義相信不會有原則性的錯誤。
按照美國科學哲學家托瑪斯.庫恩的“不可通約性”原理,中醫與西醫的研究物件和研究方法不同,各自的概念(範疇)體系也就不同,因此中醫與西醫自然是范式不同的兩種醫學科學體系。這兩種醫學之間,其實是最典型的“不可通約性”的關係。而“不可通約性”,也就是庫恩所說的“不可翻譯性”。所以,中醫特色、優勢的保持與發展,絕不是用西醫的觀念、方法加以驗證、改造所能辦到的。按照庫恩“不可通約性”、“不可翻譯性”的原理,“重要途徑”之說,必須休矣!
在中、西醫的定義和中、西醫不可通約性關係的基礎上,本人通過長期研究,尚有以下幾點結論性的認識:
“第一,‘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是人類科學史上最早,也是最準確的科學分類。只要地球不毀滅,地球上萬事萬物呈現在人們面前的形上與形下兩類研究(認識)物件將不會改變。所以人們研究(認識)萬事萬物而產生的形上與形下兩類科學的格局,也將不會改變。
“第二,‘人是天地萬物之靈’。只要地球不毀滅,只要人類尚存在,人的形上與形下二重性就將不會改變。基於‘研究物件代表著一個學科本質屬性’的原則,人類醫學上形上與形下兩種科學體系的格局,也將不會改變。
“第三,中醫是以綜合(系統)性方法,研究人的形上(‘原形’)屬性的醫學科學體系;西醫生物醫學是以分析(還原)性方法,研究人的形下(‘原質’)屬性的醫學科學體系。面對未來的發展——只要‘人的形上與形下二重性’特性、亞里斯多德的‘形質論’原理、‘綜合與分析’兩類研究方法——這三條中任何一條的兩個方面不可能合二為一,那麼,醫學中並存的中醫與西醫兩者就不可能合二為一。
“第四,中、西醫兩種醫學各自都包含著科學、技術、經驗三個不同層次的知識體系或內容。既然中、西醫兩種醫學不可能合二為一,那麼並存的中、西醫兩種醫學之間必然是不可通約性前提下的相互配合關係。所以,‘中西醫配合’的具體含義是:中醫與西醫在科學理論層面上並重並存;在醫療技術層面上優勢互補;在臨床經驗層面上相互借鑒。這種格局必將是長期的,抑或是永遠的。
“第五,當代生命科學和醫學科學上的最大偏見和失誤有三:其一,企圖把複雜的、形上與形下二重性的人,與人所製造的非生命領域的機器相混淆;其二,企圖把複雜的、形上與形下二重性人的生命過程,統統簡單地歸結為物理學、化學現象來解釋;其三,企圖把以物理學、化學所代表的分析(還原)性的科學觀念與方法,作為實現‘中醫現代化’、‘中西醫結合’的至上信條和唯一標準。近代中醫學術的全面衰落,就是由這三條偏見和失誤造成的。
“第六,當代中醫學術上的基本任務是:醫治中國傳統文化自卑症,重樹中醫中藥的科學信念,尊重中醫中藥的原理和特點,營造‘和而不同’文化科學氛圍,在學術民主、自由的條件下,落實《憲法》中‘發展現代醫藥和中國傳統醫藥’的規定和‘中西醫並重’的衛生工作總方針。”(《中醫形上識》319頁,香港奔馬出版社)
這裏所引述的六點結論性的認識,是1982年“衡陽會議”以來,本人在中醫科學學、軟科學研究成果基礎上的概括或結論。時值國家為了中醫的復興與發展,採取積極、務實的措施為中醫立法之際,謹將這些概括或結論奉獻給學術界。希望借此抛磚引玉、集思廣益、達成共識,以豐富和完善制訂本法的科學依據。
以中醫內在的科學規律和特點為依據,是“科學發展觀”在中醫立法上的真正體現。“徵求意見稿”總論中關於中醫“立法的根本出發點”,應當基於“中醫內在的科學規律和特點”;“徵求意見稿”總論以下的各條具體規定,也應當以此為根據。
三、要徹底澄清模糊口號背後的“潛臺詞”。
長期制約中醫學術發展的最大問題,是滲透在中醫臨床、教學、科研、管理以及中藥生產、經營各個領域的“雙重學術標準”。所謂“雙重學術標準”,那就是:既承認中醫是獨特的醫學科學體系,又將西醫的觀念、方法,作為發展中醫的至上信條和唯一標準。所以“雙重學術標準”是違背科學普遍原則的一個大怪胎,一個大悖論。
半個世界以來,正是在這個“雙重學術標準”的掩蓋下,將中醫界主張按照自身科學規律來發揚中醫特色和優勢觀點,與主張按照西醫的觀念、方法、標準而對中醫進行改造或“西化”的觀點,長期捆綁在一起。然而這兩種完全相反的“學術標準”,真正在社會上通行無阻的,只是改造或“西化”中醫的那一種標準。直到為中醫立法的今天,“雙重學術標準”這個大怪胎、大悖論,並沒有在“科學發展觀”的基礎上及時加以剷除。
長期以來,中醫界為了化解 “雙重學術標準”所帶來的矛盾、衝突,形成了許多離奇的、旨在調和矛盾而含義模糊不清的提法或口號。這些提法或口號,在“徵求意見稿”中隨處可見。比如,“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推進傳統醫藥現代化”,“現代教育方法與傳統教育方法相結合” ,“實行院校教育與師承教育相結合” ,“鼓勵運用傳統方法與現代方法”等等。而每一個內涵模糊的提法或口號的背後,都隱含著一種約定俗成的潛臺詞。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中“繼承與創新相結合”,是由以往的“要處理好繼承與發展的辨證關係”演變而來的。本來,“發展是內在於傳統的歷史性演進”,“繼承與發展本來就是內在的統一”。而中醫界把處理好“繼承與發展的辨證關係”視為一個大難題的真正原因,是長期以來“繼承靠中醫,發展(創新)靠西醫”這一悖論性的論調所造成的。所以,這裏“創新”二字的潛臺詞,無疑是“靠西醫”。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推進傳統醫藥現代化”中的“現代科學技術”,通常指的是現代分析、還原性科學、技術。也包括現代醫學(即西醫)的觀念、方法或技術標準在內。而中醫所需要的,卻是與自身屬於同一類科學裏的現代綜合性、系統性科學的觀念、方法或技術標準。在以往的各種官方檔裏,從來沒有明確地講過對中醫而言的“現代科學技術”,就是“現代綜合、系統性科學的觀念、方法或技術標準”這樣的話。因此在“徵求意見稿”裏,“傳統醫藥現代化”背後真正的潛臺詞,還是“中醫西醫化”。人們習慣上把它稱之為“西化”。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現代教育方法與傳統教育方法相結合”中的“現代教育”,其實指的是現行的“亦西亦中”、“中西課程雙管齊下”的教育形式。而其中“傳統教育”,是直指歷史上以中醫課程為本的“師承教育”(即“以師帶徒”)形式。按理說,教育的首要問題是內容,其次才是形式——內容決定形式,形式服從內容。中醫教育的核心是合理的知識結構前提下的課程設置問題,即應當按先後順序教給學生哪些知識內容的問題,而不是“現代”或“傳統”的教學形式問題。在當代人們的觀念裏,“傳統”隱含有“落後”、“過時”之意。所以二十四條將中醫教育上“形式”和“內容”的關係顛倒之後,“現代教育方法與傳統教育方法”背後的潛臺詞,還是基於對現行的“亦西亦中”的中醫教育的保護,或者對改革中醫教育內容問題的徘徊。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實行院校教育與師承教育相結合”之說,沒有任何意義。“師承教育”的形式,與當今研究生教育的形式基本相同。在當今的“院校教育”中,其實早已經“結合”了。問題的關鍵還是前面所說的,如何借鑒以往中醫“師承教育”時科學、合理的課程設置與教學方法,來改進當今的“院校教育”。這一點,恰恰在“徵求意見稿”中沒有體現出來。
“徵求意見稿”第三十條“鼓勵運用傳統方法與現代方法”之說的潛臺詞是,中醫自身的方法是“傳統方法”,而現代分析、還原性科學(包括現代醫學)的方法是“現代方法”。這裏的本質問題是,用“現代”和“傳統”兩個含義模糊的口號,把“現代”科學與“傳統”科學裏既都有分析、還原科學,也都有綜合、系統科學的事實,人為地抹煞了、扭曲了。幾十年來,中醫、中藥的科研工作始終是在這些概念不清的口號之下,持續不斷地進行著“西化”中醫的所謂“研究”。
因此,當上述概念不清的口號進入國家中醫法之後,原本為了保護、保障中醫學術和事業健康發展的中醫法,便隨之成為 “雙重學術標準”的“護身符”,成為中醫發展的“緊箍咒”。
四、“中西醫結合”的提法不科學。
自從20世紀50年代出現“中西醫結合”這一概念以來,至今沒有規範的定義或解釋。常見的說法至少9種以上,“徵求意見稿”中也有4種之多。作為一部國家的法律,這種現象不容許存在。
其一,“徵求意見稿”第二條在解釋“傳統醫藥”時說:其內涵“包括中醫藥、民族醫藥、和中西醫結合”。
如果把“傳統醫藥”這一概念從學科或學術的角度來解釋,那麼,“中西醫結合”不是相對獨立、成熟的醫學體系。它不能與中醫藥學與民族醫藥學相並列。
如果把“傳統醫藥”這一概念從事業角度來解釋,那麼,“中西醫結合”不屬於中醫事業範疇之內的事。在中醫與西醫兩種主流醫學並存的前提下,科學地組合中國特有的醫藥資源,實現兩種主流醫學的有機配合、優勢互補,是整個中醫與西醫事業之上共同的整體性的任務。所以這項任務如何管理、如何保障,應當在另一項國家法規中解決,不屬於本部中醫法規涵蓋的範疇之內。
其二,“徵求意見稿”第四條寫道:“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促進中西醫結合”。
我國“中西醫並重”的衛生工作總方針,是針對中醫與西醫兩者的關係、地位而言的。在“中西醫並重”的前提下,中醫與西醫的關係應當是“和而不同”原則下的“中西醫配合”。而這裏的“中西醫結合”,強調的是“合二為一”的意思,與“並重”的宗旨相衝突。關於“中西醫配合”,本文在第二節已經有明確的界定。它與“結合”名義掩蓋下的“西化”中醫的“中西醫結合”,含義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在兩種“不可通約”的醫學科學之間,人為地規定“把中醫中藥知識與西醫西藥知識結合起來”,“創造統一”的醫學體系,不符合不同學科相互關係及發展的原則。這一點,本文在第二節同樣有明確的結論。如果繼續沿用“西化”中醫的“中西醫結合”之說,界定我國中醫與西醫的關係、地位,更與國家“中西醫並重”的衛生工作總方針不合。
其三,依據前兩點分析,“徵求意見稿”第九章關於“民族醫藥與中西醫結合”的標題,可謂不倫不類了。
因為不論從學術、事業的角度看,還是從中醫與西醫並重的角度看,“民族醫藥與中西醫結合”之間都不是相在並列的關係。因此,不能用同一個標題並列在同一個章節之中。
其四,“徵求意見稿”第五十九條關於“中西醫結合是發展傳統醫藥的重要途徑”的提法,是從“文化大革命”時“中西醫結合是我國醫學發展的唯一道路”之說蛻變出來的。
上面已經提到,將“中西醫結合”視為是發展中醫藥的“重要途徑”,與“徵求意見稿”總則中“遵循自身發展規律”,“保持和發揚傳統醫藥的特色和優勢”相互矛盾。這裏的“中西醫結合”,顯然是“西化”中醫的意思。把這一歷史的錯誤以國家法規的形式保護下來,當然是不能容許的。
五、中藥材的質量是中醫生存發展的重要環節之一,應當突出國家在中藥材道地化生產中的主導作用。
中藥材是生產飲片和中成藥的原料;中藥材的質量問題是中醫生死存亡的關鍵之一。國家中醫法應當把保障中藥材質量問題,放在突出的地位上加以規定。
我國近代在中藥材質量問題上,有過兩次重大的失誤。一次是1958年大躍進時。當時,為了緩解中藥材供應的數量不足,盲目提出“打破非地道藥材不處方、不經營”的“迷信思想”;並要求“在短期內”全面“實行就地生產,就地供應的方針”。二是“文化大革命”中。那時一方面無視中醫的科學性,把中醫蔑視為“一根針”、“一把草”的原始的初級的醫療活動;另一方面盲目提出“自采、自種、自製、自用”和“多比少好”的口號。因而進一步加劇了中藥材質量和臨床療效的危機。
由於無視科學和重數量、輕質量的錯誤,給中醫藥造成的最大惡果是:幾千年來在“道地觀念”基礎上的中藥材質量標準,在我國幾乎名存實亡了;中藥飲片、中成藥的質量問題,在當今幾乎完全失控了。更可怕的是:由於中藥質量的下降、無序、失控,進一步導致了中醫的臨床療效嚴重下降、學術信念空前動搖,發展潛力明顯不足。這一點,在本次中醫立法時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比如,“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五條在強調野生中藥材“最大持續產量”的同時,沒有把中藥材的品質管制、道地化生產,作為重要的內容加以關注。而且,該條中鼓勵“引種”和“人工種養”,與“道地性”之說矛盾。在目前情況下,至少應當把“引種”和“人工種養”,限定在“道地化”的原則之內,由國家統籌,規劃生產、規範管理。這是改變當代中藥質量下降、無序、失控問題,一條可操作、可持續發展的出路。
又如,“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九條中“自採、自種、自用”之詞,顯然是把“文革”中的錯誤當做“好傳統”了。將出臺的國家中醫藥法中,至少應當明確寫進“在符合道地性原則下,謹慎採取自採、自種、自用”的規定。
再如,“徵求意見稿”第三十六條“有毒傳統藥飲片”一句中,“有毒”二字,使用欠當。切莫把中醫定位在病理人群、定性在治療作用的代表中藥功效的“毒”,與西方定位在健康人群、定性在危害健康的威脅生命的“毒品”相互混淆。這是中藥質量標準上的另一個原則性的認識問題,不可忽視。
六,應當以統一的學術標準,界定“醫師”。
“徵求意見稿”第十九條關於“執業醫師”、“鄉村醫師”、“民間醫師”的分類,是沿襲過去的習慣而來的。這些提法既不是學術標準,並含有地位、身份歧視,也與建設新農村的目標相左。而且是今後改革中需要逐步加以解決的不合理的提法。
“醫師”是學術職稱,在學術面前應當人人平等。醫師服務的對象是病人,在享有醫療服務面前應當人人平等。城鄉是居住環境的概念,在醫療資源分配、使用上也應當城鄉平等。隨著社會的進步,這些原則在中醫立法過程中,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當前,我國現在平均每千人擁有的中醫,大約為0.25名,人才資源明顯不足。如何規劃、組織、分配、使用、開發各種中醫藥資源(包括人才資源、學術資源)方面,在該法中應當加以充實。
七、關於本法的結構及表述問題。
“徵求意見稿”總則第一條明確指出:“為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繼承和發揚傳統醫藥學,促進傳統醫藥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裏講的是本立法的目的和意義。由此聯繫到,國家沒有西醫和其他學科的立法,而突出地為中醫立法,則足以說明中醫立法的根本目的,在於對生存唯艱、瀕臨消亡的傳統文化、中醫藥學的保護。因此,這一部中醫法,實際上就是一部防止中醫藥消亡,促進中醫藥復興的保護法、保障法。所以這裏應當注意的是,要把立法與司法、執法的關係區別開。
基於這樣的理解,本法應當以忠實於中醫藥的科學本質為依據,以中醫的醫療、教育、科研、管理以及中藥的生產、經營為重點,做出相應的,明確、具體、可操作的立法規定。
比如,“徵求意見稿”第十、十一、十二章中關於“保障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的內容,均屬於執法、司法方面的內容,與“防止中醫藥消亡,促進中醫藥復興的保護法、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不一致。而且,既然第八十八條中有“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職權範圍內,為實施本法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具體措施和辦法”這類司法、執法方面的說明,刪去“徵求意見稿”中第十、十一、十二章的條款,更有利於突出本法的宗旨。
再如,“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中說:“國家建立健全傳統醫藥教育體系,鼓勵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發展傳統醫藥教育。”第二六條又說:“開展不同層次的師承教育。”這裏的“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不同層次”的提法不妥。常說:多中心則無中心。在“多層次”、“不同層次”這樣的表述中,“多”和“不同”,都必須是具體的、確切的,而非形容詞或虛詞。不具體的、確切的說明傳統醫藥教育體系傳統醫藥教育體系”到底有哪幾個層次、哪幾條渠道、哪幾種形式,這些提法便是無界定、無標準的。這樣的表述用在立法條款中,法律的指令性、準確性和可操作性便自然而然地喪失了。
八、關於“名詞、術語的解釋”問題。
“徵求意見稿”附則第八十七條,是收錄“有關名詞、術語的解釋”的。
應當肯定,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國家對中醫藥的發展是十分重視和支持的。然而,學術界對於什麼是“中醫”、“中藥”、“中西醫結合”、“中醫現代化”等等核心名詞、術語,至今沒有拿出確切的定義或解釋來。甚至對“科學”這一形影不離的概念,理解或解釋仍然十分偏頗。半個多世紀過去了,不得不承認的現實是:在國家的“十分重視和支持”之下,中醫藥的特色與優勢,的確在“西化”中曰趨萎縮了。當今,在國家為保護中醫特色、保障中醫發展而立法時,這一教訓更應當引起高度的重視。
誠如上述:與法規有關的名詞、術語的規範解釋,對於立法條款的準確表述和理解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因為“從中醫基礎理論入手,明辨其同於西醫的特色與優勢,是中醫立法的根本的科學依據。”而上述7條意見和建議中,涉及核心的許多名詞、術語,同樣沒有從定義的高度加以規範。倘若這一類核心的名詞、術語做不到規範,中醫立法的科學性、正確性、權威性就存在質疑。
為此,本著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原則,建議“有關名詞、術語解釋”裏的具體內容,在學術界廣泛徵求意見。必要時,採取學術研討、論證的形式,廣開言路、廣開才路,擇善而從、達成共識。只有使《中醫藥法》深深地植根於中醫的科學特色與優勢之中,才是成功地制訂本法的根本保證。
綜合以上八個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中醫學術與事業上的主要問題,可以概括為兩條:其一,忽視中醫的科學特色,缺少完善的法制建設;其二,主觀意志和“口號行政”,取代了中醫的科學管理。在這期間,主觀意志派生了模棱兩可的口號;模棱兩可的口號掩蓋了“雙重學術標準”;“雙重學術標準”助長了中醫“西化”中的全方位蛻化;中醫的“西化”和蛻化阻礙了國家《憲法》和衛生工作總方針的全面貫徹和落實。儘管《憲法》關於“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的規定以及“中西醫並重”的衛生工作總方針頒佈許多年了,但因為種種模棱兩可口號的頑固抗拒,卻長期被束之高擱。
前不久,中國中醫研究院更名為中國中醫科學院。這當然是對的。但是,更名為科學院並不等於中醫科學地位的真正確立。我們有理由預見,如果“口號行政”和“雙重學術標準”的問題不解決,中醫科學院仍將邁不開發揚中醫特色與優勢的大步伐。
現在制訂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應當是保護中醫學術復興,保障中醫事業發展的根本大法;應當是貫徹、落實國家《憲法》和衛生工作總方針的具體之法。為了成功地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我們務必澄清 “雙重學術標準”違背中醫科學特色的錯誤;我們務必改變以“主觀意志”和“口號行政”取代科學管理的習慣思維。
“國家興亡,匹夫有責”。以上意見和建議,是對《中華人民共國傳統醫藥法》2006年1月16曰“徵求意見稿”的一些匹夫之見。誠呈於上,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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