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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黑诊所”与行医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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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地平线
时间:
2007-9-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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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黑诊所”与行医自由化
作者:
李源
时间:
2007-4-21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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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黑诊所”与行医自由化
“黑诊所”与行医自由化
作者:王世保
一、“黑诊所”的产生原因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一旦得了疾病,人们往往会采取一切途径来进行治疗,实现自己身体的健康,以便延年益寿。人的行为是社会性的,这决定了人们行为的复杂性,治疗疾病并不仅仅是一种病人与医生之间简单的治疗关系,而是涉及到经济和政治领域。病人与医生之间既是一种医患关系,也是一种交易的经济关系;而医生行医,却直接关系着是否遵守了现行的法律。
对于病人而言,当他请求医生治病的时候,他必然要给医生一定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承受能力直接决定了病人能否治好自己的疾病。如果一次医疗行为发生的费用过高,导致患者承受不起,那么患者就只有等死,即使这种疾病能够治愈。
对于医生而言,如果他有一定的医疗知识,可以为病人看病,并且有自己的一技之长,同时这种行医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收入,那么他就有一种行医的欲望。可是,如果他没有或不能取得现行的行医证怎么办?那就只有违法行医。
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看病的安全,对行医者进行资格认定,设定医疗行业的准入门槛,同时制定一系列规范行业的法律,依靠国家机器来强制性地执行。从理论上讲,这种国家的意志是好的;但在现实中,它却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的健康,导致一些违法行医的发生,这是因为国家并没有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我一开始讲了,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并且为了求生人们往往会采取一切途径。为了能够让病人治好病,我们必须给予患者足够的自主选择权,同时给患者提供足够多的可供选择的治疗途径。但是,国家通过一定的资格认定,设定苛刻的行业准入门槛,限制了社会中行医者的数量,这就主观上造成了一些大中型医院的垄断,垄断的地位使得它们任意抬高医疗费用。供方数量少,需求无限大,导致国民看病难、看病贵。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为了治病往往就去找那些无证行医的医生,他们能够获得比大中型医院廉价得多的且具有同等医疗效果的治疗机会。
正是国家政策的缺陷导致社会上所谓的“黑诊所”的产生,并且屡打不去。_二、“黑诊所”的积极的社会功用
©中 在国人“看病难、看病贵”的现实情况下,黑诊所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中 或者有人问:那些无证行医的医生能够治好病吗?许多医疗事故不是从黑诊所里产生的吗?
©中 但是这要看我们的行医证的管理制度是不是合理。考取行医证的医生必须具有按照制定行规的人员的所要求的知识结构,并按着他们设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考取。那么,他们的知识结构和设定的考取内容难道就一定合乎医疗的规律?
©中 对于那些靠自学成材的人而言,他们缺乏的正是这些设定门槛的管理者根据他们自己的标准所设定的知识结构。但是,现实中,这些不能获得行医证的人员的治疗水平或在某些疾病方面的治疗水平并不比那些获得行医证的水平差。
© 对于医疗事故的报道,由于媒体的渲染,似乎主要是这些“黑诊所”非法行医导致的,但是那些大中型医院和合法的私人诊所所导致的医疗事故难道还少吗?我敢说,发生在这些医疗机构中的公开的和在合法行医的掩护下没有公开的医疗事故要远比“黑诊所”来得多!
©中 正是因为那些无证行医的医生冒着非法行医的危险,所以他们会更谨慎;而那些大中型医院的医生则是在合法行医的掩护下,往往是肆无忌惮,酿造了无数可悲的人间惨剧。
三、行医的自由化
毋宁说“依法行医”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不如说保护的是那些大中型医院医生的既得利益,让他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可以任意屠宰那些无知而又可怜的病人!当那些合法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时,他们往往就用一个依法行医的托词来逃脱罪责!v
©中 所以"依法行医"并不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的前堤条件!
在这种必须合法行医的政策限制下,一方面是有治病能力却无行医证的人士不敢或者非法行医,进而减少了人们就医的途径;一方面是那些骗取钱财的江湖医篇子继续违法作案,并没有因为"依法行医"的限制而减少,对于那些法律和国家暴力机器,他们照样置之不顾。照样去骗钱!
©中因此,与其限制行医损害广大患者的健康,不如让行医自由化,采取一种宽进严管的办法,既可拓宽人们就医的途径,也可严厉打击那些医骗子,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国民的生命健康。
作者:
黄小云
时间:
2007-4-22 00:13
说得好啊!好文章!
青云山人
作者:
刘志杰
时间:
2007-4-22 13:33
这是个现实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有过太深的感触!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 资格考试的门槛如何放宽条件!!
作者:
经天纬地
时间:
2007-6-15 21:15
标题:
此篇文章说的真好,真棒
得却不良的法律和行政体系限制了懂传统中医药民间人士的发展,加重了患者的负担,老百姓得不到实惠,民间人士也得不到发展。民间人士还能治疗大医院治不好的疑难病症,本来民间传统的中医药被不良的行政和法律框住了,中医药又怎能发展。
作者:
刘志杰
时间:
2007-6-16 01:02
标题:
黑龙江省出“阴招”20年后民营(个体)医疗机构消灭殆尽
一、 题解
本文特指只是黑龙江省。不是辽宁省,也不是上海市,不是青岛,也不是海南岛。
阴招,表面上不露声色,甚至大言鼓励支持之豪言,暗中作为却大相径庭。属老百姓常比喻的:“表面上一团和气,背地里下绊子。”故言“阴招”。
灭除民营医疗,必显欢杀势孤人单的个体医疗。
二、 依据
最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医疗管理条例》,想必是由省政府批准,省长签发的。原文我在网上没搜到,但在2007年3月12曰的报纸上率先报道了其内容。主要有:
1.申请民营医疗机构的条件,
2.不容许开办民营医疗机构的条款
3.对营医疗机构的处罚的条款。
三、 插叙
忽然想起三年前的一个经历。我在哈市一家医药公司参与招聘医药代表,一位毕业于黑龙江中医学院的曹姓女孩,家住外县农村。其父在当地开一家很受欢迎的小诊所,原是希望送女儿学成后,回去协助,将来接班的。曹女毕业后首先想留在城市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无奈在市内没关系、无背景,进不得医院,为了生存只好受聘做医药代表。
当时我以自己已知天命的年龄还劝她:“回到家乡,以己所学,造福一方人,是件多好的事呀!”但她没为我所动,现在看来她的选择绝对正确。
四、“阴招”诠释
1.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医疗管理条例》规定:执业医生年龄达到男70岁,女65岁,不容许医疗诊治活动。否则,按非法行医处罚。
不知这个非法的“法”,所指为何?因为国家颁布的《医疗管理条例》以及其它各省、市的《医疗管理条例》都没有对年龄提出特殊要求,所以这个“法”无疑就是《黑龙江省医疗管理条例》。但在黑龙江省公立医院超过上述年龄的医生,作为专家回聘出特殊门诊的,或指导研究生的是普遍现象,可见年龄限制只是针对民营医疗机构的。
民间流传:老中医,少木匠。老中医贵在经验丰富,依国家要求应加以保护,甚至抢救之列,但在黑龙江省则是选择性扼杀。
2.《黑龙江省医疗管理条例》规定:城市诊所申请人,必须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并在二级医院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
这样的“宝贝”上那儿去找呢?学中、西医的大学毕业生,都希望留在大医院工作。为此家长启动一切关系,不惜花大钱、找门路,好不容易进了二级以上医院,苦干5年以上,熬成了主治医师,却自愿放弃,回家开个人诊所。这种“舍神奇而就腐臭”之举,家长这关也绝对通过不了的。除非这主治医师脑袋被驴踢了,或在医院因医疗事故混不下去了。但这种人又被《条例》列为不容许之内。
从这条看,民营个体医疗是没有后继人的。
3.现在民营个体医生,年龄几乎都在50以上,就是任凭他们作为下去,20年,足够他们寿终正寝的了。
4.真碰上那些不知趣儿的、来自二级以上医院、干满5年以上的主治医师,想开一爿诊所,也非易事。
首先,要有门市房,当然有面积上的要求,更不能与居民共享同一通道。
第二,选址1公里之内不能有公立医院。如果有公立医院,诊所从事的医疗科目不能与公立医院重复。
反过来想一下,如果某地现存在一家内科诊所,国家要在一公里之内建医院,能否因为这家诊所的存在,就停建或取消内科设置?
第三,即便你符合前两条,办起了诊所,执业范围也会陷你与死地。《条例》中规定,无论中西医诊所,均详分为内、外、妇、儿针灸、按摩科等,决不容许超范围经营。
如果是中医内科诊所,对患者行针灸术,绝对违法;针灸诊所,从事按摩,也在处罚之列。
两千年前的中医师祖――扁鹊名声传扬天下。以针灸、中药熨敷、汤药口服综合方法,二十余天治愈虢太子“尸蹶”症。他随各地的习俗和需要治病救人,做过妇科医生、五官科医生、儿科医生。这在今天的黑龙江省是对是不容许的,是非法行医、超范围经营。
第四,你又咬牙做到了前三项,《条例》中还对非公立诊所要求:西医诊所只能附带西药不得超过40种;中医诊所只能附带中成药不得超过30种,草药饮片不得超过200种。
据载,中国的草药共有2万多种,最为常用的有300多种。前人将这300多种常用药编成中医必须熟记和易于记诵的“汤头歌”。如今,它被不是医生出身的黑龙江省省长(条例都是由省长签发的)强行砍掉1/3,医生还能开出有效方剂吗?
若是西医内科诊所,只允许配备40种药品,如何能为错综复杂的开出最准确合理的治疗方药?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断了你的米,那还有什么巧妇!
这使我想起,后妈虐待孩子的妙法:不打你,不骂你,就是不给你饭吃,活活将你饿杀。
5.常言道: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万一冲上来个不知深浅、不知趣儿、不要命的家伙,对《条例》中苛刻的条件全都接受。到卫生局去请办,两个字的答复早等在那儿――停办。
6.已开办诊所就有好果子吃吗?以哈尔滨市为例,卫生局以培训为由,定期收费,否则不再继续注册(取缔)。远比后妈更狠。
7.农村不再审批个体诊所,原为生技术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未能通过者将失去资格。
五、结语
《黑龙江省医疗管理条例》只是靠纳税人养活的黑省官员们,在酒足饭饱之后抛出的一个充饥画饼,又把它高高挂在天上,就像十五的月亮,让龙江人看得见,摸不着。只需等着20年后自然瓜熟蒂落报喜。
附:那些财大气粗的办的起民营医院的,结果也必是昙花一现,早晚夭折。原因是与公立医院不再一条起跑线上,属不公平竞争。懒得细说缘由,明眼人就从下表,便看出生死结局。
医院分类 公立 民营
医院性质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盈利性医疗机构
纳税情况 免交 必交
资金来源 国家投资或国家投大部分 完全自筹
设备 国家投资或国家投大部分 完全自筹
基本建设 国家投资或国家投大部分 完全自筹
收费标准 国定或自定 与公立医院相同或偏低
事故发生 无大碍 遭严罚或停业关门
宣传 政府帮忽悠:有病到正规大医院
生存 国家托但 靠减少管理费用,杜绝个人回扣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诚诫:切勿轻涉民营医疗陷阱,除非依靠广告铺天盖地,短期取效收场,可获盈利或不赔。
(2007.03.20)
作者:
地平线
时间:
2007-6-19 23:25
黑龙江医疗卫生系统真的太黑了,是现在全国的一个缩影,现在全国人民都在喊::“看病难,买药贵”,是制度造成的,可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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