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朴学医 发表于 2012-6-17 18:27:28

《伤寒论类编补遗》勘误

      《 伤寒论类编补遗》第157页第23行
      “用一斤,就是16两。取金的成数8,倍之,加大收降清肃的力度。”
      “金”字应该为“木”字。请在阅读时注意。

蒲公英LMC 发表于 2012-6-18 07:09:11

 凡具有生长、升发、条达舒畅等作用或性质的事物,均归属于木;   具有温热、升腾作用或性质的事物,均归属于火;   具有承载、生化、受纳作用的事物,均归属于土;   具有清洁、肃降、收敛等作用的事物,均归属于金;   具有寒凉、滋润、向下运行的事物,均归属于水。

集润化雨 发表于 2012-6-24 18:23:43

谢谢分享!

chinajxm 发表于 2017-4-5 07:55:12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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